民法保護論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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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護論文參考篇1
淺談聲音權的民法保護
摘 要 聲音權作為一種新出現(xiàn)的人格權類型,已被很多國家確立為一項獨立的權利。對聲音權進行法律保護,在維護人的自由和尊嚴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立法尚未確立該項權利。本文首先探討了聲音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其次,從學理角度分析聲音權的三大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最后,提出構建我國聲音權保護制度的設想。
關鍵詞 聲音權 要素 保護
1 聲音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自古以來,中國就有“聽聲識人”的說法,比如《紅樓夢》中林妹妹初到賈府時聽到的王熙鳳那一連串標志性的笑聲,給林黛玉留下了深刻印象。從物理學的角度看,聲音是由物體振動產生的聲波。每個自然人的發(fā)聲是由胸腔中的氣體沖擊聲帶,使聲帶振動,從而發(fā)出聲音。由于聲帶振動的頻率不同,所以每個人的音量、音色也不盡相同。正因如此,聲音也成為辨識不同個體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國目前并未確立聲音權的保護制度,因此對聲音權的概念尚未形成統(tǒng)一的認識,僅在理論上對聲音權的概念進行探討。不同學者對聲音權的界定均有所差異。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教授將聲音權稱之為“聲音語言權”,在其《侵權行為》一書中有:“聲音語言系個人的重要特征,與姓名、肖像同應屬其他人格利益。”我國學者楊立新教授認為:“語言權作為憲法上的概念已經有了自己獨特的含義。
憲法學者認為,語言權的觀念與普世接受的理念價值(如自由權、平等權等)不同,它是來自處理國內各族群間和國際間和諧問題而產生的妥協(xié)。語言常是少數族群獲得文化從屬感的主要載體,語言權則可以說是實現(xiàn)少數族群與多數族群在社會文化上平等保護的重要途徑。語言權為基本人權之一種。在這樣的背景下,將保護聲音人格利益的權利形態(tài)稱為聲音語言權,容易與基本人權的概念發(fā)生混淆,使人誤解。”
筆者贊同楊立新教授的觀點:聲音權是指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的聲音利益,決定對自己的聲音進行使用和處分的具體人格權。聲音權具有以下特征:(1)聲音權的基礎利益是精神利益。(2)聲音權具有財產屬性。(3)聲音權具有專屬性。
2 確立聲音權的意義
2.1 有助于人格權法體系的完善
確立聲音權,首先為聲音利益的保護提供了人格權法依據,在法律上為聲音權的矛盾、沖突提供了解決思路。其次有有助于完善我國的人格權法制度,使民法典及人格權法的體系更加完整,邏輯更為嚴密。最后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我國穩(wěn)定、和諧社會建設的發(fā)展,還能樹立我國尊重和保護自然人人格權和人權的國際良好形象。
2.2 聲音權具有較大的商業(yè)價值
確立聲音權,能使權利主體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進而實現(xiàn)利益的最大化。聲音同姓名、肖像一樣具有人格標識的作用,并且比圖像、文字更具有穿透力,對其進行商業(yè)化的開發(fā)利用可以獲取巨大的經濟利益。聲音的商業(yè)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每個人的聲音具有不同的特質,有人的聲音是悅耳的,有人的聲音是沙啞的等。
所以不同人的不同聲音都有可能被用到商業(yè)中,帶來商業(yè)利益。比如,某個孩子的聲音為大眾熟悉,廣告商就會把這個孩子的聲音用到某個廣告中;還有就是對名人聲音的采用。有些名人活躍于大眾視野,他們本人的高知名度也給自己的聲音帶來了可利用的商業(yè)價值。這些名人的聲音有極大的辨識度,能讓大眾感知這些名人的人格魅力和品位,從而為商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例如《動物世界》解說員趙忠祥,小品演員趙本山、范偉,配音演員石班瑜,這些耳熟能詳的聲音使我們聞其聲如同見其人。
3 聲音權的要素
3.1 聲音權的主體
(1)自然人是聲音權的主體。聲音無疑是人的一項重要的人格要素,其對于人來說具有很高的標識性。聲音是人與人之間交流的重要手段,能夠自由利用自己的聲音是一個人獨立和尊嚴的體現(xiàn)。(2)特殊主體的聲音權保護。此處的特殊主體包括胎兒和死者。聲音權保護的聲音應是具有一定特色且能鑒別人的身份關系的。胎兒剛出生時只會哭泣,因此不能作為聲音權的保護對象。但是如果由于遭受不法侵害,導致胎兒在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不能發(fā)聲或發(fā)聲有障礙,胎兒可以就侵害聲音權要求侵害人承擔責任。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留下的聲音一樣受到保護。死者的近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可以針對死者留下的聲音被非法使用的情形,向侵權人主張權利。(3)聲音權的主體不包括法人。 3.2 聲音權的客體
所謂聲音權的客體,就是自然人聲音的利益,它包括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兩個方面。聲音利益是為了維護自然人人格尊嚴所應運而生的,與自然人人身密切相關,不能分離。聲音權保護的對象是聲音,而不是聲音的表現(xiàn)形式,其不是聲音權的客體。聲音的表現(xiàn)形式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3.3 聲音權的內容
聲音權人享有以下四項權利:
(1)聲音錄制專有權。該項權利是聲音權的首要內容,現(xiàn)實生活中,最常見的侵犯聲音權的方式和途徑就是錄音。聲音權人有權決定是否錄制及如何錄制自己的聲音。同時,獨特聲紋特征是聲音不盡相同的根源,利用現(xiàn)有技術,聲音可以被克隆合成,加工制作出與聲音權人相同的聲音。所以,對自己聲音的合成和制作應專屬于聲音權人。
(2)聲音使用專有權。聲音權人有對自己的聲音以任何方式進行使用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非法使用權利人聲音的行為都應被禁止。對聲音精神利益使用和對聲音財產利益的使用均屬于此處所說的使用。權利人有權通過商業(yè)化途徑使用自己的聲音,從而獲得收益。
(3)聲音處分專有權。聲音權人享有對自己的聲音進行處分的權利,例如通過合同等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聲音,并獲得財產收益,且這種權利只有聲音權人可以行使,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聲音利益保護請求權。在聲音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行使請求權而加以保護。聲音權人享有的請求權包括:聲音權請求權和聲音權侵權請求權。當聲音權受到侵害時,聲音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以及賠禮道歉等。
同時,聲音權人也負有以下義務:(1)保證聲音的顯著性,即保證聲音具有識別性。(2)聲音權人許可他人使用聲音后,應積極維護被許可人的合法使用權,當出現(xiàn)第三人侵犯聲音使用權的行為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3)聲音與公眾熟知的名人的聲音相似且會誤導公眾時,不得許可他人使用。
4 我國聲音權保護制度的設想
4.1 聲音權的保護范圍及限制
聲音無疑是聲音權的保護范圍。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應該對聲音權的保護進行一定的限制,這是維護公共利益的必然需求。具體而言,對聲音權保護的限制包括以下情形:(1)基于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聲音權人的聲音;(2)出于新聞報道和輿論監(jiān)督的需要,在一定范圍內使用聲音權人的聲音;(3)國家機關為了履行公務而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聲音權人的聲音;(4)其他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確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聲音的情況。
4.2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和構成要件
聲音權屬于精神性的人格權。在侵權責任法中,對該類人格權的侵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和認定標準。針對聲音權的侵權行為就應采用該歸責原則。
基于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采用四要件說: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第一,侵權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事實存在。這種損害既包括經濟性利益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第三,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
4.3 舉證責任和證據形式
在舉證責任方面,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有權提出聲音權主張的人在相關案件中承擔舉證責任。首先是聲音的屬主,其次是相關親屬。相關親屬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提出權利主張:①屬主已經死亡;②屬主喪失了意思表達能力。同時,該侵權行為導致屬主及相關親屬人格利益的減損。相關親屬的范圍與民法中近親屬的范圍一致,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權利主張中對相關當事人有順位的要求。
在證據形式方面,運用得最多的是視聽資料。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視聽資料可以作為一種重要的證據形式加以利用,例如負有舉證責任的主體,使用手機、相機的錄音、錄像功能記錄侵權行為,留作證據使用。
4.4 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
具體而言,對聲音權的侵害行為的表現(xiàn)形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未經同意,擅自錄制他人聲音。聲音權屬于人格權的范疇,客體為權利人的人格利益,其與權利人的人身不能分割。權利人對自己的聲音進行錄制、使用、傳播,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行為。如果其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惡意對權利人的聲音進行錄制、使用、傳播,是為侵權。
第二,未經同意,擅自利用他人聲音。如上文所述,聲音是聲音權的保護對象,其專屬于權利主體,因此使用他人聲音應當征得聲音權人同意,否則就是侵權行為。
第三,未經同意,擅自剪接他人聲音。利用現(xiàn)有的技術手段,在聲音權人沒有聲音表現(xiàn)的情況下,也可以對已存的聲音進行剪輯、拼接,形成新的聲音。權利人自己對聲音進行剪接,也是對聲音的使用和處分。但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惡意對聲音權人的聲音運用技術手段進行剪輯、拼接,是為侵權。
第四,未經同意,擅自公開他人聲音。該種行為一般有三種表現(xiàn)形式:①未經聲音權人許可,擅自錄音并公開;②雖經聲音權人許可錄制,但擅自公開的;③應對聲音做失真處理,但未做的。
第五,未經同意,以營利或者丑化他人為目的而模仿他人聲音的行為。
4.5 聲音權的保護方式
聲音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在保護方式上,應適用人格權法的保護方法。當人格權遭受侵害時,權利人既可以基于人格權請求權基礎請求保護,也可以基于侵權請求權基礎請求保護,具體保護方式包括排除妨礙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當保護方式出現(xiàn)競合時,即同一侵權行為復合兩種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應運用兩種請求權對聲音權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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