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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夫子不為衛(wèi)君”章的政治哲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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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夫子不為衛(wèi)君”章的政治哲學

  但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相合:如果對話發(fā)生之時,輒尚未出,言意衛(wèi)君自然謂輒;即使當時蒯聵已入,輒已出,據春秋之義,夫子與師生也絕不可能立刻就在言談中用衛(wèi)君來稱呼蒯聵;甚至,即使在魯哀公十六年蒯聵人衛(wèi)稱君、輒奔魯之后,假設夫子與師生在某次問答中提及“衛(wèi)君”,雖然字面上自然是指蒯聵,不可能指輒,但其心中或許仍然是不愿意完全接受蒯聵為衛(wèi)君這個事實的。無論如何,在蒯聵與輒父子爭國的當時,夫子與弟子乃至普通衛(wèi)國人或魯國人對話中的衛(wèi)君,自然只能是指當時的合法繼承人輒,無論文、實都不可能以衛(wèi)君這個稱呼來指蒯聵。

  二、何以夫子不為衛(wèi)君:《春秋》與《論語》大義的一貫

  衛(wèi)君既不可能指蒯聵,則夫子之意就成了“不為輒”。何謂“不為輒”?顯然,這并不意味著“為蒯聵”。正如前文所論,蒯聵不足為,《春秋》經傳備言之矣。那么,現在問題在于:蒯聵既不足為,輒是否值得為?這正是冉有要問的問題。這是個困難的問題,否則冉有也無須來問夫子了。這個問題在《春秋》中是沒有也無須問出來的。對這個問題及其回答的記錄,是《論語》的任務。《論語》和《春秋》之間,有某種相互發(fā)明和補充的關系?!墩撜Z》所載,夫子答問,教弟子之言也;《春秋》經傳,夫子筆削口傳,因王侯大夫之行事而立法垂教之辭也。師生問答,實有默契,宜據實而敷其文;筆削史記,文多歧異,宜緣文而求其實。

  冉有要問的,不是在春秋大義和周文禮法的層面上問誰是衛(wèi)君的正統(tǒng)繼承人,而是問,作為正統(tǒng)衛(wèi)君繼承人的輒在與其父爭國的時候,是否值得去為?作為歷史人物的輒與蒯聵,誰在周文禮法上可居衛(wèi)君正統(tǒng),這是歷史書寫對一個《春秋》筆削者提出的問題;而當這一對父子正在爭國的時候,是否值得一位客居此國的前魯國大夫去“為”,則是一個從游士子對他的夫子提出的問題。前者是在事情發(fā)生過后問如何書寫,后者是在事情發(fā)生過程中問如何行動。鄭注釋“為”曰“助”,精當之至:不為輒,不是在禮義上不認可他繼承衛(wèi)君的正統(tǒng)性,而是在行動上不去幫助他?!洞呵铩窌鴮懮希m居正統(tǒng)自無疑義,這一點在《論語》對話發(fā)生的當時,無論夫子本人,還是冉有、子貢,應該都是清楚明白,毫無疑義的;而正是這點上的毫無疑義帶來了行動上的疑問:既然如此,我們是否一定要去助輒呢,冉有心中拿不定主意。

  但這有什么疑問呢?既然輒居正統(tǒng),蒯聵僭國,那就去幫助輒,驅逐蒯聵啊?除了夫子的身份是否應該直接卷入事件這個考慮之外,在這件事情中令冉有感覺值得一問的因素,還在于如下事實,也是使得蒯聵與輒爭國事件不同于眾多繼位糾紛事件的一點事實:那就是這個正統(tǒng)繼承人是子,而回國爭位的人是他的父親。誠然,《春秋》大義,“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不以家事辭王事”(魯哀公三年公羊傳國夏石曼姑圍戚),但這個被辭命的人畢竟是自己的父親。雖然三年前(魯定公十四年)“衛(wèi)世子蒯聵出奔宋”,可謂已自絕于衛(wèi),如今又在異邦扶持下反國爭位,亦可謂盜國,但是,在這些大義面前仍然無法改變的是:這個不夠格的父親仍然是父親,雖然他已自絕于衛(wèi)公室。所以,《春秋》大義雖然一方面重本尊統(tǒng),以輒居正,行王事于家事之上而認可子對父命的抗拒,但另一方面也并不因此而不再承認這個盜國者是正統(tǒng)衛(wèi)君的父親:“戚者何,衛(wèi)之邑也。曷為不言人于衛(wèi)?父有子,子不得有父也”(哀公二年公羊傳趙鞅納蒯聵于戚)。公羊傳義之精微若此。

  《春秋》的這種精微,完美地體現在《論語》的冉有問“夫子為衛(wèi)君乎”一章:體現在冉有在知輒居正位的前提下來問是否要采取助之的行動,體現在子貢為避免問題的兩難促逼而轉換問及伯夷叔齊何人,表現在夫子心知所問衛(wèi)亂而答以求仁得仁何怨,也表現在康成注“父子爭國惡行”,雙遣父子不仁。從冉有之問衛(wèi)君一個人到子貢之問伯夷叔齊兩個人,從夫子答伯夷叔齊兄弟之仁讓,到康成注父子爭國之不仁,所有的問答和注釋都保持了《春秋》書寫的精微:一方面以輒居正,所謂衛(wèi)君必定是輒;另一方面,輒之拒父,義雖無疑,但畢竟無如伯夷叔齊讓國之仁。

  但是,反過來,輒之不仁是可以直接在當時就說出來的嗎?不行。因為,如果夫子那樣說的話,他就是在作出為蒯聵的行動了。而且,伯夷叔齊的讓國之仁,可以用來取代輒辭父命的義嗎?不能。因為這個父并不像伯夷叔齊兄弟中的任何一個那樣具有受讓的資格。正如伯夷叔齊相讓的故事所啟示的那樣,也正如仁這個字(二人為仁)所啟示的那樣,仁和讓必定是雙方的,相互的,否則便是私瀆,如燕噲王之讓子之。面對一個不具有受讓資格的爭國者,如果放棄拒親的大義而行讓國的婦人之仁,這與其說是求仁而得仁,還不如說是徇私情而瀆王命。所以,當冉有問夫子是否為衛(wèi)君,子貢的轉問卻并無半句問及衛(wèi)君,夫子的回答也沒有半句談及衛(wèi)君,他們的對話只是談到了兩個古人伯夷叔齊如何如何。這樣的轉問和回答既隱含地表達了對輒與蒯聵的遺憾,也避免了對事件的直接行動干預。而不對這個事件采取行動,正是子貢最后出來告訴冉有的意思:“夫子不為也’’(即不助也)?!墩撜Z》問答之精微若此。

  不過,上述分析似乎還不足以說明,為什么在衛(wèi)君父子爭國的時候,子貢與夫子要談到伯夷叔齊。避免直接的談論導致直接的行動意向,這似乎還不足以窮盡這一師生問答的精微意蘊。如前所述,輒不能讓,蒯聵也沒有資格受讓。輒與蒯聵何人也,伯夷叔齊何人也,兩者之間不可同日而語。對于前面那對父子來說,后面那對兄弟的高義要求誠然是太高了。那么,正當蒯聵與輒父子爭國的時候,一對師生問答伯夷叔齊何人,豈不是一種奢談?然而,就算是一種“奢談”,那么,在這種“奢談’,中是否含有一種“奢望”:雖然這并不可能,但過往歷史的典范還是免不了令人遐想衛(wèi)亂的最佳可能性只能是:父子相讓,一起讓出郢。

  關于郢(子南)這位庶出的公子,三傳只有左氏略有提及:“初,衛(wèi)侯游于郊,子南仆。公曰:余無子,將立女。不對。他日又謂之,對曰:郢不足以辱社稷,君其改圖。君夫人在堂,三揖在下,君命只辱。”這是一讓。“夏,衛(wèi)靈公卒。夫人曰:命公子郢為太子,君命也。對曰:郢異于他子,且君沒于吾手,若有之,郢必聞之。且亡人之子輒在。乃立輒。”這是再讓。根據《左傳》的有限記載,公子郢究竟是否堪稱賢德雖已無從得知,但似乎至少是有過兩次讓國的言行,無論他的讓國是出于仁德還是其他考慮。雖然郢在隨后三十余年牽涉多人。進進出出的衛(wèi)君繼嗣之亂中并無實質重要性,因而再也沒有出現過,但《左傳》的記述意味深長地把公子郢兩次讓國的言行置諸所有這些紛爭和陰謀之前,可謂是不動聲色地呼應了《論語》所載子貢與夫子關于伯夷叔齊對話的深意。《左傳》記事之精微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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