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關系糾紛的特點與難點分析
相鄰關系糾紛的特點與難點分析
當發(fā)生相鄰關系糾紛時,怎么處理是令人頭疼的問題。尤其是要清楚的了解相鄰關系糾紛中的特點與難點是什么。接下來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鄰關系糾紛的特點與難點的相關法律知識。
相鄰關系糾紛的特點與難點分析
一、相鄰關系概述
相鄰關系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給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睹穹ㄍ▌t》第83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對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該法條可視為對相鄰關系的原則性規(guī)定。雖然之后的司法解釋及《物權法》對該條內容有所擴充,但并未突破第八十三條的基本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涉及相鄰關系的糾紛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案由,即相鄰關系糾紛與排除妨害糾紛。另外還有一小部分以損害賠償糾紛的案由立案審理。但不管何種案由立案,相鄰關系糾紛都呈現(xiàn)了一系列的其他案件所不具有的獨特特征和難點。而這些特征和難點也使得法院的審判的艱難得以凸顯。
二、案件特點
1、爭議類型集中在與建筑物內部相關聯(lián)的相鄰關系糾紛。按照我國現(xiàn)有的相鄰權的法律規(guī)定,相鄰關系一般可分為:
(1)相鄰截水、排水、流水、用水關系;
(2)相鄰通風、采光關系;3、相鄰通行關系;
(3)相鄰損害賠償關系。
而作為青島市的中心城區(qū),市南區(qū)部分老城區(qū)存在住房密度相對較大、居住空間相對有限的狀況,因同一建筑物內的居民也發(fā)生糾紛和摩擦而導致的相鄰關系糾紛,在市南法院所有相鄰關系案件的類型中所占比例最大,占兩年案件總數(shù)的76.47%。相鄰權本身就是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一種限制或擴張,必然涉及對建筑物內部的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權利之爭。對于建筑物內部的相鄰關系糾紛可進一步分為兩大類,一是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在專有部分因裝修、安裝防盜門、改變管道線路或因年久失修等,導致相鄰方房屋結構受損、屋面滲漏水、存在安全隱患,這部分在市南法院相鄰關系糾紛案件中所占比例為35.29%;二是在共有部分非法搭建、非法占用、安裝空調外掛機等影響相鄰方通行、采光、生活環(huán)境等,這一原因在市南法院相鄰關系糾紛案件所占比例為41.18%。而涉及其他不動產權利的如采光妨害、不可量物妨害(如煙塵、噪音、放射物等)的其他原因引發(fā)的相鄰關系糾紛在市南法院為23.52%。
2、案件主體以自然人間訴訟為主
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作為相鄰關系的主體范圍也十分的廣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個體工商戶、個體私營企業(yè)、承包經營戶等。而在市南法院所涉及的相鄰關系案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之間的糾紛占所有案件總量的85.88%,原、被告一方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僅占8.23%,原、被告雙方均涉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僅占5.89%。
3、老城區(qū)、學區(qū)房為糾紛發(fā)生主要地點
市南區(qū)是新老城區(qū)并立的特殊城區(qū),在這兩年所有的相鄰關系案件中,發(fā)生在老城區(qū)及二十年以上房齡的老房子內的糾紛占到市南法院相鄰關系糾紛兩年案件總數(shù)的62.35%。其中,2008年28起,占2008年案件總數(shù)的59.57%,2009年25起,占2009年案件總數(shù)的65.79%。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老城區(qū)房子年久失修,房屋質量較差,在遇到自然災害或裝修不當時容易造成雨水滲漏等危害相鄰權人的問題;二是因為老城區(qū)住宅空間相對狹小,設施配套相對不足,容易引發(fā)亂搭建、違章建筑等侵害相鄰權人生活空間的矛盾;三是老城區(qū)內有許多傳統(tǒng)學區(qū)房,區(qū)域內購房、租房市場繁榮導致人員流動性大,缺乏對房屋的長期關注與維護,在產生侵害相鄰權人的情況下難以及時維修,易導致矛盾激化。
4、案件訴訟標的額小,但矛盾尖銳,結案難了事
相鄰關系糾紛涉及的金額標的額并不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多以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為主,直接要求賠償損失的并不多,數(shù)額也不大。但此類案件的當事人,長期共同生活在具有一定聯(lián)系性的空間內,抬頭不見低頭見,且訴訟涉及當事人的不動產利益,與群眾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一些當事人處于長期矛盾中,情緒對立嚴重,利益沖突尖銳,矛盾難以調和。因此,在2008及2009年兩年市南法院的相鄰關系糾紛案件中,出現(xiàn)多起結案后因問題尚未解決或新問題出現(xiàn)而再次起訴的案件,這類案件占兩年案件總數(shù)的17.65%,甚至出現(xiàn)在一起案件結束后,被告另案起訴原告的案件,因此結案難了事成為相鄰關系糾紛的一大特點。
三、審判難點
1、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性與審判實踐的具體性要求間的沖突
我國的相鄰關系的法律規(guī)則主要規(guī)定在《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物權法》上。比較于本文涉及的相鄰關系,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雖然就侵權行為的一般規(guī)定、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作出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在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中肯定應當適用,但該法更多的傾向于特殊類型的侵權及歸責原則、責任承擔等方面進行法律界定?!睹穹ㄍ▌t》也僅僅規(guī)定了處理相鄰關系的一般性原則,即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而《民通解釋》與《物權法》上的內容雖對《民法通則》有所擴充,但法律條文均未超過十條,大大少于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民通解釋》與《物權法》的規(guī)定內容相對重復,欠缺對具體標準的把握,尤其對發(fā)生在城市的相鄰關系的具體規(guī)定更顯簡單。例如,在通風、采光相鄰關系中,建筑物與建筑物應有多大的間隔及間隔比例標準,噪音的可容忍范圍、相鄰侵權責任是否為過錯責任、有無免責事由等,在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上均為空白。這導致法官在審理相鄰關系案件時需要大量的運用自由裁量權,一是對自身審判權的使用造成困難,二是因缺乏相應的參照標準易造成當事人的不服判等不利因素。因此,如何更好的準確理解與適用民事法律對相鄰關系責任構成及承擔方式的規(guī)定,是相鄰關系糾紛審判中的一大難點。
2、調解困難
相鄰關系糾紛本質上是一種權利的限制與擴張糾紛,對一方權利的限制即意味著一方權利的擴張;而一方權利的擴張也意味著對一方權利的限制。由于這類案件沖突的雙方日常居住空間較為接近,日常接觸較為頻繁,為避免對方借機尋釁、施加報復,相鄰方在受到侵害時,通常愿意加以忍受、不愿主張其權利。因此,一旦到法院起訴,則意味著雙方矛盾較為尖銳,調解工作難以進行。同時,正由于日常接觸較為頻繁,原、被告間難免有些其他積怨,導致問題更加復雜化。
以市南法院2008年、2009年的相鄰關系糾紛為例,該類案件以調解結案的均為6起,僅占兩年結案總數(shù)的13.64%和20.69%。例如在市南法院的某一案件中,因夏天暴雨,導致二樓、三樓均發(fā)生漏雨現(xiàn)象,而二樓其中一戶居民則將三樓三戶居民共同起訴為被告,要求維修并賠償損失。后經過調解,原告提出由樓上三家各賠償300元的調解方案,在兩家同意的情況下,其中一戶堅決不同意調解。究其原因,并不是調解數(shù)額的問題,關鍵在于該兩戶居民平時關系不佳,在言語上多有沖突,因此該被告擔心出錢賠償后會導致日后再產生摩擦時在氣勢上輸于原告,因此一直拒絕賠償。
3、執(zhí)行困難
相鄰關系糾紛的訴訟請求多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居多,故在實際判決中經常會涉及到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案件的改造、修復、拆除、清理居多,因此相鄰關系糾紛的判決執(zhí)行就顯得特別困難。有的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后不主動履行;有的當事人履行了部分義務,其余則不履行;有的被執(zhí)行人在面對執(zhí)行人員時會將違章部分進行拆除,但當執(zhí)行人員離開后,則會予以恢復,當事人只得重新申請執(zhí)行或重新起訴;有的判決中僅用“恢復原狀”作為裁判主文,導致執(zhí)行標準不明確,這些都增加了相鄰關系糾紛案件的執(zhí)行難度。
例如在市南法院的某一案件中,原、被告系七樓鄰居,被告私自在樓梯部位搭建了一處三、四平米的小屋,遮擋住了防火器械及通風窗口,原告在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來法院起訴,法院判決拆除私自搭建部分并恢復原狀。因被告拒絕履行義務,原告又申請執(zhí)行,被告在執(zhí)行人員的監(jiān)督下拆除了部分私自搭建建筑,但在幾個月后不但在原私搭建筑基礎上重新蓋起新的小屋,而且擴大規(guī)模加蓋房屋,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空間與生活安全,故原告再次起訴。但第二次訴訟時,被告將房屋出租,本人下落不明,多方聯(lián)系無果,不出庭應訴,為審判、調解及執(zhí)行都增加了困難。
4、專業(yè)知識的缺乏與鑒定評估的不利因素
審理相鄰關系案件常常需要確定損害發(fā)生的原因、因果關系、損害程度、修復費用等事項,其中的很多事項牽涉到專業(yè)知識,如房屋結構、管道鋪設、噪聲指標等,而對審判員本身而言,由于專業(yè)的限制,不可能對這些專業(yè)內容有深入的掌握,因此需要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鑒定。但損害原因、損害程度及維修費用的評估通常又屬于不同的評估機構,而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間一般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拖延了訴訟時間。鑒定費用更是動輒數(shù)千元,經常超出當事人的爭議標的,委托鑒定也并不能真正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相鄰關系的案件,無論是辦案人員還是鑒定機構的專業(yè)人員,均需要到現(xiàn)場進行勘驗,經常會遇到當事人不配合勘驗、阻撓等。即使鑒定機構出具了鑒定結論,有時候也僅能證明損害程度,不能證明損害結果與相鄰方行為的因果聯(lián)系,對審判幫助有限。而以上不利因素,均對相鄰關系糾紛的審判造成了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