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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中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律性質是什么_應收賬款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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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收賬款是該賬戶核算企業(yè)因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等,應向購貨單位收取的款項。對于保理合同中的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律性質是人們關心的。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保理合同里的應收賬款的相關法律知識。

  保理合同中應收賬款轉讓的法律性質

  保理合同,是指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支付價款,或提供服務的合同。

  (一)保理合同作為一種混合契約,只要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即為合法有效。國內銀行保理是由國際貿易中的保理業(yè)務引入、轉化而來的一種新興供應鏈融資產品。

  《中國銀行業(yè)保理業(yè)務規(guī)范》第四條第(二)款將其定義為:“保理業(yè)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應收賬款催收、應收賬款管理、壞賬擔保服務中的至少一項。

  保理業(yè)務最主要的特點在于,“銀行通過受讓債權,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保理融資的第一還款來源為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支付”。簡言之,保理業(yè)務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基礎,包含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中的特定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保理合同關系沒有明文規(guī)定,按照一般的法理認識,保理合同屬于有償?shù)?、非典型的無名合同,無法簡單歸入買賣、借款、委托等任何一種典型合同。同時,保理業(yè)務的融資功能雖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模式趨同,但兩者的規(guī)程設計與運行特點有著本質區(qū)別,根據其不同于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的特點和相關國際規(guī)約、慣例的定義,保理合同可以按照混合契約認定和處理。

  同時,保理合同法律關系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為核心,依法應適用《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guī)定,其成立和生效須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保理合同應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具體而言,保理合同項下用以轉讓的應收賬款應當符合保理合同本身的規(guī)定條件,為合格的應收賬款(其核心是對應真實的基礎交易),沒有《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的債權人不得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規(guī)定情形。另一方面,銀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包括融資對價在內的保理服務。

  其二,保理業(yè)務對應的商務合同賣方(債權讓與人,下同)向銀行(債權受讓人)轉讓應收賬款,賣方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的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債務人),賣方和(或)銀行的支付指示不能取代轉讓通知。

  (二)應收賬款轉讓的性質為債權讓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后,應收賬款回款的所有權屬于作為保理商的銀行。

  保理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的交易行為。即任何保理都是以保理商買人基礎合同賣方的應收賬款為前提的。按照《物權法》對應收賬款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的確認及會計學上的理解,應收賬款是源于基礎交易中合同關系的金錢給付之債,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付款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合同權利轉讓為法律所認可,債權轉讓無需取得債務人同意,僅需通知債務人即可。

  未來的應收賬款能否轉讓,是與保理定義相關的重要問題。《國際保理公約》第5條規(guī)定:“未來應收賬款是指債權轉讓合同訂立后產生的應收款。保理協(xié)議中對將來應收款進行讓與的規(guī)定,在應收款產生時,而不需要任何新的讓與行為即實現(xiàn)讓與,將應收賬款轉讓至保理商。”

  應收賬款一經轉讓,受讓人即以新債權人的身份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相應退出應收賬款的債權債務關系。此后,銀行有權以債權人的名義依據商務合同的約定向商務合同的另一方行使請求支付應收賬款的權利。

  我國法律未規(guī)定應收賬款是否包括未來的應收賬款。故實踐中對此存在爭議。但中國人民銀行在其《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規(guī)定,“應收賬款包括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明確將未來產生的應收賬款歸人可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范圍之內。特別應當提到的是,全國人大法工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中對該法第223條應收賬款的概念進行釋義時明確,“應收賬款實質上屬于一般債權,包括未產生的將來的債權,但僅限于金錢債權”。

  因此,債務人償付的債務即應收賬款回款應屬銀行所有;銀行作為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只不過這種確定的所有權仍然可能面臨來自賣方前手主張保留所有權、應收賬款質押權人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的權利沖突。

  應收賬款質權的解釋

  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xiàn)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一、應收賬款性質:應收賬款質押是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的債權向他人提供質押擔保并獲得貸款的行為,這種擔保應屬于權利質中的普通債權質。

  1.屬于一般債權/包括尚未發(fā)生的將來債權;

  2.僅限于金錢債權。

  二、應收賬款特征:應收賬款為一般債權/金錢債權/系由合同產生。

  1.應收賬款是因合同而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a.應收賬款不以質權設定時已存在為限;

  b.應收賬款應是基礎交易關系[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設施而取得的]已經確定的賬款;

  c.應收賬款排除不當?shù)美?無因管理/侵權責任等法定之債。

  2.應收賬款是非被證券化的金錢給付之債:應收賬款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三、應收賬款范圍:

  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不動產;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5.提供貸款/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四、應收賬款質押特點:

  1.應收賬款質押的標的僅限于金錢之債/不包括非金錢債權。

  2.作為質押標的的應收賬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債權,也可以是有穩(wěn)定預期的未來債權。

  3.應收賬款質權兼具物權和債權的兩種特性。

  五、應收賬款質權設立:書面合同+登記。

  1.書面合同: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2.出質登記:

  a.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b.物權法規(guī)定信貸征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www.pbccrc.org.cn)為應收賬款出質的登記機構。

  六、應收賬款質權效力:

  1.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

  2.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七、不動產收益權質押: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屬于《擔保法》第75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1.特殊法律特征:

  a.權利標的的特殊性:不動產權益收益權質押標的的收益權實際是一種投資收益權/具體體現(xiàn)為收費權;

  b.主體的特定性出質人為代表國家的政府/質權人多為銀行等金融機構。

  c.質權實現(xiàn)方式的獨特性;

  d.程序更趨嚴格性:需要依法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質押登記不動產收益權質押方能生效。

  2.不動產收益權質押的標的物范圍:

  a.公路收費權;

  b.農村電網收益權。

  【陳其象律師提示】

 ?、贀y(tǒng)計,我國企業(yè)現(xiàn)有55億元應收賬款的沉淀資本。

  ②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應收賬款可以出質。

 ?、蹠媽W上的應收賬款是指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應向購貨單位或者顧客收取的款項。

 ?、芪餀喾?ldquo;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應由法律予以明確規(guī)定:

  a.法律目前對一般債權[普通債權]的出質沒有作出明文規(guī)定;

  b.一般債權不能設質。

 ?、菔召M權可以分為行政性收費權、事業(yè)性收費權和經營性收費權:

  a.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對社會/經濟/技術/自然資源的管理和監(jiān)督而收取的費用[不能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b.事業(yè)性收費指事業(yè)單位/其他非經營性單位為社會提供特定服務,依據法律/法規(guī)實施收費[不得設質];

  c.經營性收費是指經營單位以贏利為目的,通過提供經營性服務而收取的費用[可以設定質權]。

 ?、拶|權人在應收賬款質權設立之后:

  a.為保全其質權,可以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如未通知,質權人在應收賬款質權可得實現(xiàn)時應及時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其質權/要求其清償應收賬款];

  b.應收賬款債務人負有核實質權,并僅在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內清償債務的義務。

  ⑦當事人以公路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在簽訂質押合同后既交付了質押權利憑證又依法辦理了出質登記手續(xù),應認定質押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97號判決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開發(fā)區(qū)支行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道外支行、黑龍江長興投資有限公司借款糾紛上訴案》]。

  應收賬款質押與保證擔保的優(yōu)先受償關系

  【法條鏈接】

  《物權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六)應收賬款;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保理與應收賬款質押的區(qū)別

  (一)法律性質不同,分屬不同法律制度

  應收賬款質押屬擔保物權中的普通債權權利質押,適用《物權法》第223條、第228條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等的規(guī)定;應收賬款轉讓屬債權讓與,適用《合同法》第79條至第83條等的規(guī)定。

  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從屬法律關系,質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個其所擔保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的主債務。而在應收賬款轉讓中,受讓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讓人支付交易對價以購買出讓人的應收賬款,并通過直接向收取應收賬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對價。

  (二)含義和范疇不同

  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融資從屬的擔保方式,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基礎上可以開展貸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多種銀行融資業(yè)務。

  而應收賬款轉讓本身即為融資。一般認為,應收賬款轉讓即保理,保理業(yè)務是以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兼具應收賬款催收、銷售分戶賬管理、信用風險擔保及保理預付款融資等功能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根據1988年《國際保理公約》和2001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中的應收賬款轉讓公約》、2002年fci(國際保理商聯(lián)合會)的《國際保理通則》之規(guī)定,國際上“應收賬款融資”和“保理”普遍采用“債權轉讓”方式。保理業(yè)務盡管以應收賬款轉讓為核心,其本身還具有相當濃厚的商業(yè)慣例色彩,適用上述相關國際慣例(國際保理),其管理、催收、擔保等功能與應收賬款轉讓也有所不同。根據《商業(yè)銀行保理業(yè)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理業(yè)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

  但筆者認為,除保理是應收賬款轉讓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銀行開展的訂單融資、商業(yè)發(fā)票融資(貼現(xiàn))也屬應收賬款轉讓的范疇,有必要在登記系統(tǒng)中進行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福費廷也是一種應收賬款轉讓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記系統(tǒng)中進行登記,與國際保理一樣,因為債務人在國外,實踐中存在爭議。如從公示國內出讓人應收賬款轉讓行為的角度,避免其重復轉讓或質押,也無妨進行登記。實踐中銀行對信貸資產轉讓、出口退稅賬戶質押也將其作為應收賬款轉讓在登記系統(tǒng)中進行登記,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三)生效要件不同

  根據《物權法》第228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而根據《合同法》第80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四)對應收賬款的受讓人和質權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應收賬款轉讓對受讓人發(fā)生以下法律效力:

  (1)債權人發(fā)生變更。

  應收賬款轉讓生效后,在全部讓與的情形,該債權轉移給受讓人,應收賬款的原債權人(即轉讓人)退出應收賬款的原債權關系,受讓人取代轉讓人而成為債權關系中新的債權人;債務人應向新債權人即受讓人履行債務, 同時免除其對原債權人所負的責任。這是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所產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應收賬款部分轉讓時,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國際保理業(yè)務中,根據《國際保理通則》,為了避免糾紛,一般不允許部分轉讓。銀行實踐中,部分轉讓應收賬款的情形也很少見。

  (2)債權主從權利轉移。

  根據《合同法》第81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主債權轉讓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應隨之一同轉移。從權利一般包括擔保物權、定金與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及損害賠償權、留置權、停運權、對流通票據的背書權、對該應收賬款的轉讓權等。但與原債權人人身不可分離的從權利,如撤銷權、解除權等,不因債權的轉移而當然轉移于受讓人。

  (3)轉讓人對其轉讓的應收賬款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

  轉讓人的瑕疵擔保責任一般通過轉讓合同加以約定,通過轉讓人承擔違約責任來實現(xiàn)。

  2、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人享有如下權利:

  (1)優(yōu)先受償權。

  質權人在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義務未獲清償?shù)那闆r下,有權就設立質押的出質財產——特定的應收賬款進行處分,并就處分收益優(yōu)先于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償;

  (2)向出質人和債務人主張質權。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6條規(guī)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3)對設質應收賬款代位物的追及權。

  在應收賬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債務清償期限屆至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和出質人協(xié)商將應收賬款款項用于提前清償主債務,或者向雙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質押合同中預先約定,將上述已收應收賬款存入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特定保證金賬戶,或者將有關款項直接轉化為出質人在質權人處開立的存單,并繼續(xù)作為主債權的擔保。

  (4)對出質應收賬款債權的擔保利益的追及權。

  在出質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同時附帶有一定的抵押、質押或者保證作為擔保的情況下,質權人的質權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擔保利益。質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及對應的保證人,或者基于設質的應收賬款債權而主張對該債權項下有關抵/質押物優(yōu)先受償。

  (5)在出質人破產時,對已經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主張行使別除權。

  在出質人進入破產程序時,銀行質權人可以就已經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主張行使別除權,要求不將該部分財產權利列入破產財產范圍。

  (五)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應收賬款轉讓中,應收賬款的債務人享有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82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的,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對于基礎合同當事人雙方禁止應收帳款轉讓的特別約定,我國《合同法》第79條采取了有效主義,認為該特別約定對保理商是有效的,雖然此特別約定并不使供應商與保理商之間的轉讓無效,但是保理商的支付請求權將受到債務人以此為抗辯的影響,保理商會因此而不能實現(xiàn)債權。《國際保理公約》第6條第1款確認,即使基礎交易合同中規(guī)定了限制轉讓條款,應收賬款的轉讓仍有效。區(qū)分善意與惡意,善意要追究出讓人的違約責任,但即使惡意,債務人不提出抗辯亦可。

  同時,債務人享有債權抵銷權,在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時,若債務人對轉讓人也享有債權,并且此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有權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當然,若收到轉讓通知后新發(fā)生的債務人對轉讓人的債權,即使到期日在該應收賬款到期日之前,債務人也不能主張抵銷權了。

  應收賬款質押中對債務人的抗辯效力法律并無規(guī)定,一般認為對于在質押通知前發(fā)生的對抗出質人的事由,如債務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同時履行抗辯權、債務免除或抵銷事由等,得對質權人主張抗辯。但質押設定且通知債務人后,質權人未知的抗辯,包括已經存在的和未來發(fā)生的,不得成為質權行使的障礙,而債務人在質權設定時已告知質權人的抗辯則不受質權的約束。

  (六)運行機制不同

  應收賬款轉讓后,受讓人能否向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收回賬款及收回多少,概與原債權人(轉讓人)無關,除非發(fā)生約定的保理中的商務糾紛及爭議;而應收賬款質押與應收賬款轉讓有質的差別:質權人行使質權后,若所收賬款大于被擔保的債權額,須將余額退還給出質人,相反,如有不足,則質權人有權繼續(xù)向債務人請求償還不足部分。

  (七)是否可向應收賬款原債權人追索不同

  應收賬款轉讓后,應由受讓人獨自承擔應收賬款不能清償?shù)娘L險,亦即受讓人對應收賬款承擔壞賬擔保的責任,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無追索權),除非另有約定(如回購型或附追索權保理),受讓人不得向出讓人追索;而應收賬款質押重在擔保功能,首先應由出質人自身作為債務人清償應收賬款融資債務,出質人不能清償造成違約時,質權人方才處分質押的應收賬款,實現(xiàn)質權。因此即使質權人不行使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仍保有對應收賬款債權人(出質人)的請求權,風險分散于出質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兩方,相對較小。從這個角度看,前者能為當事人提供直接的現(xiàn)金流,加速資金周轉,但其卻不具備后者的彈性和靈活性的優(yōu)點。

  (八)收益不同

  根據風險與收益相一致的原則,應收賬款的受讓人可能獲得的利益通常要高于質權人。前者往往以較低的“貼現(xiàn)率”受讓應收賬款,若賬款最終能夠全部回收,其賺取的差價較大;而應收賬款質押中質權人貸款之后可能獲得的只是利息收入,而不能得到大于債權本息的償付。

  兩者的收費情況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費外,還收取應收賬款管理費、發(fā)票處理費等。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僅收取融資利息。

  不過,在國際保理中,fci認為從商業(yè)角度二者的結果是一致的。因為在轉讓的情況下,保理商按一定折扣(如80%)購買應收賬款,在賬款全部收回時多余的20%需抵扣有關保理費用,實際上與保理商在應收賬款上設置擔保權益并需將超過其融資的收回資金支付給客戶沒有區(qū)別。

  (九)對應收賬款的權利不同

  在應收賬款質押設立后,除非債務人償還主債務發(fā)生違約,否則質權人不能通過執(zhí)行質押而享有質押應收賬款的任何權益。出質人還可以通過清償應收賬款融資的主債務,使應收賬款質權消滅,重新取得對應收賬款的全部權利。但在應收賬款轉讓中,受讓人有權立刻直接獲得所購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權利和收益,出讓人不再享有對應收賬款的權利,除非受讓人追索出讓人,出讓人又買回其應收賬款債權(如保理中的反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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