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物權變動的原則、原因與模式(2)
關于物權變動的原則、原因與模式
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物權因民事行為而發(fā)生變動時,除了當事人之間須有債券合意外,僅須另外踐行登記或者交付,即能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其基本要點是:
(1)發(fā)生債權的意思表示包含了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即物權的變動不需另有物權變動的合意,故無獨立的物權行為。
(2)物權的變動,僅有當事人之間債權的意思表示尚且不夠,還需履行登記、交付的法定方式。
(3)由于我國物權法不承認獨立的物權行為,因此物權的變動要接受其原因行為即債權行為的影響。故我國物權法也就無所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
(4)通過合同使物權發(fā)生變動場合,不能僅從有效合同直接推斷出物權變動;反之,也不能僅以物權未發(fā)生變動為由判定合同無效。
(二)非基于民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
非基于民事行為所引起的物權變動,主要有: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2、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3、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是發(fā)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發(fā)出的權力轉移證書時,即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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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主要特征
物權是支配權
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
物權的權利主體只有一個,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義務內(nèi)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
物權是財產(chǎn)權
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zhì)內(nèi)容的、直接體現(xiàn)為財產(chǎn)利益的權利,財產(chǎn)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與人身權相對。
物權的客體是物
物權的客體是物,且主要是有體物。
物權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nèi)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一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并存),即“一物一權”。(應該注意的是:在共有關系上,只是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在擔保物權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關系以及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存在都與物權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6)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必須具有公開性。因此物權必須要公示。
(7)物權設立采用法定主義。
(8)物權具有優(yōu)先效力,又稱為物權的優(yōu)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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