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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從阿拉伯民族主義到巴勒斯坦民族主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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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67年戰(zhàn)爭中失敗之后,一直在包辦和壟斷巴勒斯坦問題并使之成為1949—1967年間的泛阿拉伯問題的各阿拉伯國家第一次允許巴勒斯坦人掌握自己的命運。被以色列擊敗后,各阿拉伯國家需要一些時間來重新組織。在此期間,它們給巴勒斯坦人和巴解組織權力,使其自由地繼續(xù)和以色列戰(zhàn)斗。阿拉法特領導的巴解組織充分利用這次機會發(fā)起了民族抵抗運動,該運動是1967年戰(zhàn)爭后出現(xiàn)的一種新的政治和軍事因素。雖然自以色列建國起,巴勒斯坦抵抗運動就已存在,但1967年“六五戰(zhàn)爭”卻給了巴勒斯坦人的抵抗運動一種前所未有的推動力。過去,巴勒斯坦人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阿拉伯國家來恢復他們的權利,而此時則依靠自己,并且明確地表明他們的身份和他們的政治斗爭目標??梢哉f,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的興起是影響阿拉伯國家對巴勒斯坦問題態(tài)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自在民族”狀態(tài)下的民族主義困境

  1967年戰(zhàn)爭后,加沙和約旦河西岸重新被以色列占領,這使巴勒斯坦人重新聚集在一起,有了共同的聚合空間,并逐漸從“潛在民族”發(fā)展為“自在民族”。可以說,民族形態(tài)的提高對于巴勒斯坦民族事業(yè)的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但當時卻存在著不利于巴勒斯坦民族繼續(xù)發(fā)展和產(chǎn)生民族認同的因素,其民族主義發(fā)展面臨險惡的外部環(huán)境。

  (一)以色列方面對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發(fā)展的不利因素

  首先,猶太復國主義者和以色列政府一直企圖否認巴勒斯坦民族的存在。長期以來,以色列政府和猶太復國主義的宣傳使許多猶太人深信,不存在合法的巴勒斯坦國,也不承認巴勒斯坦民族合法的領土要求。他們把巴勒斯坦人看成從摩洛哥延伸到伊拉克的廣大阿拉伯民族的一部分,沒有特殊的文化和歷史。在20世紀初猶太復國主義運動剛剛興起時,這種古老而持久的傳說起著特定的作用,它能說服猶太人振奮精神,離開長期生活的莫斯科、約翰內斯堡、紐約、墨西哥城、倫敦和蒙特利爾等地來到巴勒斯坦定居。當時最流行的說法是“沒有土地的人民”回到了一個“沒有人民的土地上”。以色列建國后,猶太人把被驅逐出去的巴勒斯坦人稱為“阿拉伯難民”,認為這些難民應該定居在周圍的阿拉伯國家。以色列人長期否認巴勒斯坦人同他們一樣是一個有領土和主權要求的合法民族,因為若承認他們是一個合法的民族,以色列人就得讓出一部分土地,就必須與他們共享這塊土地,而不能對其置之不理。

  其次,長期以來,尤其是在利庫德集團統(tǒng)治時期,以色列把消滅巴勒斯坦民族主義作為自己的目標。在希伯來文中,“利庫德”是“統(tǒng)一、聯(lián)合”的意思。事實上,利庫德集團是由許多右翼政黨聯(lián)合而成的。它成立于1973年9月,1977年5月在以色列第9屆議會大選中首次獲勝。自1977年至1992年7月,利庫德集團一直是執(zhí)政黨。利庫德集團主張兼并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聲稱“在地中海和約旦河之間不能有別國存在,這一地區(qū)應由以色列管轄并享有完全主權”。1977年利庫德集團上臺后,決心以武力消除巴勒斯坦民族主義,使巴勒斯坦問題在國際上消失。它先采取對阿拉伯鄰國進行大規(guī)模報復的戰(zhàn)略,理由是巴勒斯坦游擊隊以這些阿拉伯國家為基地對以色列發(fā)動襲擊。但是,利庫德集團報復戰(zhàn)略的真正目的是想加劇這些阿拉伯國家與巴解組織的矛盾,迫使這些阿拉伯國家采取行動,鏟除巴勒斯坦民族主義滋生的土壤和環(huán)境,以實現(xiàn)以色列的既定戰(zhàn)略目標。由于阿拉法特等巴解組織的領導人不斷努力,阿拉伯世界團結一致,利庫德集團的這項戰(zhàn)略未能奏效。之后,利庫德政府決定自己動手來消除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然而在貝京執(zhí)政時期,巴勒斯坦民族主義這個“精靈”不僅沒有被消滅,反而充滿了活力。西方學者A·D·史密斯認為,民族主義的目標是為它選擇的群體(Group)贏得和維持一種“民族資格”。只要消除了巴勒斯坦民族主義,巴勒斯坦人就不能獲得合法的民族資格,以色列就可以安心地占有巴勒斯坦領土。正是按照這一邏輯,以色列在1982年夏發(fā)動了第五次中東戰(zhàn)爭,侵入黎巴嫩,支持__馬龍派對貝魯特西區(qū)的巴勒斯坦難民營進行了慘絕人寰的大屠殺。巴解組織因此被迫離開貝魯特,把總部遷往突尼斯。以色列利庫德集團的野蠻行徑和在巴勒斯坦問題上的強硬立場雖然未能消除巴勒斯坦民族主義,但卻大大增加了巴勒斯坦人實現(xiàn)本民族理想的困難,使巴勒斯坦問題的解決變得更加渺茫。

  (二)阿拉伯方面對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發(fā)展的不利因素

  首先,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的阿拉伯世界,雖然阿拉伯國家一致反對猶太復國主義和以色列,但在承認巴勒斯坦民族的合法性上則存在不同觀點。一些阿拉伯國家企圖扮演巴勒斯坦的代言人,否認巴勒斯坦人的民族特性。在這方面表現(xiàn)較為突出的是敘利亞和約旦。

  在二戰(zhàn)后很長一段時間里,敘利亞人并沒有放棄建立“大敘利亞”的意圖,巴勒斯坦被視為“大敘利亞”的一部分。黎巴嫩德魯茲派領導人卡邁勒·瓊布拉特在20世紀70年代經(jīng)常與敘利亞領導人阿薩德會面,他在回憶錄中寫道:“大馬士革的統(tǒng)治者們要巴勒斯坦人不要忘記1919年中東被分裂以前的那些歲月,當時黎巴嫩人、巴勒斯坦人、約旦人和敘利亞人同屬一國公民,他們是生活在往昔敘利亞自然邊界里的人民,阿薩德總統(tǒng)曾對阿拉法特明確地強調過這一點。當時他對阿拉法特說:‘你們在巴勒斯坦的代表性并不比我們更多。根本不存在什么巴勒斯坦人,也不存在巴勒斯坦實體,惟一存在的是敘利亞,你們是敘利亞人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巴勒斯坦是敘利亞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0世紀70年代敘利亞提出的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方案“不是建立一個獨立的巴勒斯坦國,而是與敘利亞或約旦相聯(lián)系的半自治的實體”。約旦也曾支持巴勒斯坦人反抗以色列的斗爭,但否認巴勒斯坦人的民族特性,企圖扮演巴勒斯坦的代言人。

  其次,二戰(zhàn)后,隨著形勢的發(fā)展,阿拉伯國家對巴勒斯坦事業(yè)的熱情在下降,逐漸變得漠不關心。這種情況主要是由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促成的。

  1.1949年之后,阿拉伯國家確曾宣布過,解放全部巴勒斯坦是它們的一項神圣事業(yè),它們對此承擔著義務。然而經(jīng)過屢次中東戰(zhàn)爭之后,阿拉伯國家明白,它們無法在戰(zhàn)場上打敗以色列。它們清楚地看到,真正的戰(zhàn)斗對象不是以色列的二三百萬猶太人,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制造猶太國的某些大國。只要猶太國的存在是為某些大國在這一地區(qū)的利益服務,這些大國就要保護和支持它。阿拉伯國家領導人得出了如下結論:解放巴勒斯坦,實質上意味著要同那些憑借手中的政治、軍事和經(jīng)濟優(yōu)勢控制世界的大國進行對抗。因此,只要某些大國需要以色列存在下去,解放巴勒斯坦就是一個不可能實現(xiàn)的夢想。所以,阿拉伯國家在以色列日益增長的軍事力量面前越來越失去信心。

  2.阿拉伯國家對巴勒斯坦事業(yè)熱情下降是1967年戰(zhàn)爭造成的結果。1967年戰(zhàn)爭之后,巴勒斯坦民族主義得到較快發(fā)展,出現(xiàn)了更加激進、獨立的抵抗組織,而且這些組織在反抗以色列的斗爭中不愿接受阿拉伯國家提出的時間表和策略。雖然阿拉伯國家仍然對巴勒斯坦民族主義運動產(chǎn)生重大影響,但是以色列對100多萬巴勒斯坦人的實際控制和巴解組織作為巴勒斯坦民族的惟一合法代表,意味著在巴勒斯坦問題上,曾一度居支配地位的阿拉伯國家控制局面的能力大大下降了。巴解組織取代了原來由阿拉伯國家扮演的巴勒斯坦代言人的角色。原來由阿拉伯國家為巴勒斯坦人承擔的某些權利和義務此時已由巴解組織和以色列分擔:以色列負責管理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人,巴解組織則承擔著境外巴勒斯坦難民的事務。這種趨勢明顯地被1982年的黎巴嫩戰(zhàn)爭所證明。在這場戰(zhàn)爭中,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是主要爭斗者。這是阿拉伯國家對巴勒斯坦事業(yè)變得漠不關心和容忍以色列的原因之一。

  3.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隨著阿拉伯國家的主流意識形態(tài)從阿拉伯民族主義到國家民族主義的演變,阿拉伯國家把自己的國家利益放在了首位,對巴勒斯坦事業(yè)的熱情逐漸降溫。因此,新一代的巴勒斯坦人感到,當危境來臨時,自己是孤單無助的,在1982年以色列侵黎戰(zhàn)爭中尤其是這樣。當時任以色列國防部長的沙龍試圖在幾個星期內消滅巴解組織時,阿拉伯國家安然地坐在巴以戰(zhàn)場的背后袖手旁觀,有些阿拉伯國家甚至希望沙龍得手。沙龍指揮以軍對黎巴嫩的襲擊使得每一個巴勒斯坦人認識到,阿拉伯國家不會再為他們沖鋒陷陣。1967年戰(zhàn)爭后的形勢促使更多的巴勒斯坦人產(chǎn)生民族認同,從阿拉伯民族主義者轉變?yōu)榘屠账固姑褡逯髁x者。

  (三)國際方面對巴勒斯坦民族問題的重要影響

  雖然1947年11月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巴勒斯坦分治問題的181號決議,巴勒斯坦人被賦予與猶太人平等的建國權利,但由于阿拉伯國家從開始就對這個決議持否定態(tài)度,在1949年第一次中東戰(zhàn)爭結束后,國際社會逐漸漠視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權利,而把巴勒斯坦問題僅僅看成阿拉伯國家與以色列之間的沖突。這樣,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權利被忽視了。這從1967年11月聯(lián)合國通過的242號決議和1973年10月通過的338號決議的內容中可以看出來。在這兩個決議中,巴勒斯坦人問題僅僅被看作“難民問題”,一點也沒有提及巴勒斯坦人的民族權利。直到1974年聯(lián)大第3236號決議宣布“確認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剝奪的權利,即在不受外來干涉條件下享有民族自決權,享有民族獨立和(國家)主權”,這種情況才得到改變。

  此后,巴勒斯坦的民族權利雖然得到國際社會的承認和關注,但阿拉法特提出的政治和解方針,并沒有得到以色列的響應和國際社會實質性的支持。在20世紀80年代,約旦的侯賽因國王和其他阿拉伯聯(lián)盟領導人在安曼所采取的那種把巴勒斯坦問題擱置起來的做法;華盛頓高級會議上,里根和戈爾巴喬夫對巴解組織的主張置之不理的做法;以色列領導人大談不會再有人關心巴勒斯坦問題的做法,被很多巴勒斯坦人認為是對本民族的侮辱。不管怎樣,阿拉法特和巴解組織是巴勒斯坦民族主義的象征,因此,如果阿拉伯國家和世界強國排斥他們,那就意味著所有巴勒斯坦人的愿望受到忽視。國際因素也促使更多的巴勒斯坦人轉變?yōu)榘屠账固姑褡逯髁x者。

  四、從“自在民族”到“自覺民族”

  1987年底在巴勒斯坦爆發(fā)的“因提法達”運動,使巴勒斯坦人走上了集體認同的正常軌道,他們以一個民族的面目出現(xiàn)在世人的面前。這標志著巴勒斯坦民族從“自在民族”發(fā)展到“自覺民族”階段。巴解組織調整了自己的戰(zhàn)略,承認以色列,由此開始了巴以和平進程。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所處的環(huán)境不同,生活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人與生活在約旦、敘利亞和黎巴嫩等阿拉伯國家難民營中的巴勒斯坦人產(chǎn)生了不同的政治訴求。

  生活在約旦、敘利亞和黎巴嫩等阿拉伯國家難民營中的巴勒斯坦人,大都來自1967年前被以色列占領的地區(qū),如海法、雅法和加利利等地方。對他們來說,只有趕走猶太復國主義者,消滅以色列,解放巴勒斯坦全境,他們才能返回自己的家園,重新享受居家之樂。因此,這些巴勒斯坦人往往更傾向于巴勒斯坦極左分子的政治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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