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荀子的“民本”政治哲學(xué)(2)
那么,既然普通的人都有成為“君”的可能性,對當(dāng)時已普遍盛行的“世襲制”又當(dāng)如何看待呢?“世襲制”是讓去世君王的子嗣接替他執(zhí)掌政治權(quán)力,這種做法明顯將普通人排斥在了機會之外,似乎與荀子的主張存在矛盾。對此,荀子進行了解釋:
圣王之子也,有天下之后也,勢籍之所在也,天下之宗室也,然而不材不中,內(nèi)則百姓疾之,外則諸侯叛之,近者境內(nèi)不一,遙者諸侯不聽,令不行于境內(nèi),甚者諸侯侵削之,攻伐之(《荀子-正論》)。
荀子對待“世襲制”的態(tài)度有兩個層次。首先,他不反對“世襲”。他同意作為圣王的后代可以繼承圣王的“君”位,成為新的政治權(quán)力執(zhí)掌者。其次,通過“世襲”獲得的“君”位同樣要接受“天一民”這個神圣來源的檢閱,其事實上的合法性只能由這個來源確立。“圣王之子”執(zhí)掌權(quán)力并不意味著事情就完全確定不可更改了。一旦他違背了“使民生”的要求,那么他將受到懲罰,輕則受到削弱,重則被趕下“君”位甚至被殺掉,即被“革命”。
是以臣或弒其君,下或殺其上,粥其城,倍其節(jié),而不死其事者,無他故焉,人主自取之”(《荀子·富國》)。“人主”丟掉政治權(quán)力乃至自己身家性命皆是“自取之”,是其違背“使民生”要求后所導(dǎo)致的必然結(jié)果。
所以,“世襲制”確立君王的方式固然對“民”有排斥,但由于“君主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①,“民”對于由“世襲”獲得政治權(quán)力的君王完全可以行使“人民的革命權(quán)”。荀子的“君舟民水”論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的。而有的學(xué)者認為,“他(荀子)的君民‘舟水’關(guān)系說,實質(zhì)上是弱化了孔孟民本主義精神,強化了君主專制的力度,在根本上構(gòu)筑了古代儒學(xué)君本主義的基本框架”。此論實未揭橥荀子關(guān)于政治權(quán)力與“君”關(guān)系的全部涵義,有偏頗之嫌。
二、君主——“君者,治辨之主也”
“君”作為政治權(quán)力的執(zhí)掌者,是“天”為了“民”之“生”而樹立起來的。那么,“天”所立之“君”能不能達到這樣的實際效果呢?進一步講,“天”為什么不像對待人之外的其他事物那樣,直接讓人“生,,而偏偏要立一個“君”作為中間環(huán)節(jié)呢?
這主要涉及到人之“生”所包含的特殊含義以及“君”的職分功能的問題。人之“生”,并不像其他萬物那樣本能與直接地與“天”相聯(lián)系,他要通過一特殊方式——人之“群”。
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用,何也?日: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與其他生存物相比,人所具備的自然條件比較差,但是卻能讓其他生存物為我所用,成為“最為天下貴’’的生存物,其關(guān)鍵原因就在于人具有群體這樣一種生存方式。不過,這樣的生存方式有其特殊的要求,否則不僅不能生存,反而會致“亂”危害生存。
人之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爭,爭則亂,亂則窮矣。故無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樞要也(《荀子·富國》)。人之“群”必須滿足的要求就是要有“分”,即“秩序區(qū)分”。而能把握“分”的人是“君”。
君者,何也?能群也。能群也者,何也?日善生養(yǎng)人者也(《荀子·君道》)。“君”的本職工作正是能“群”,能通過對“群”的組織管理完成使民和諧“生養(yǎng)”的目標(biāo)。
“君”發(fā)揮“群”能力的途徑有很多,最根本的是體現(xiàn)在“制禮”上:
古者圣王以人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是以為之起禮義,制法度,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情性而導(dǎo)之也(《荀子·性惡》)。荀子的“禮憲”堪稱“外王之極致”,是維持整個政治共同體秩序的制度性因素。而以“圣王”身份出場的“君”則是這種制度性因素的制定者,這使得“君”對整個政治共同體秩序的管理作用凸顯無疑。因之,在政治共同體中發(fā)號施令的政治權(quán)力就必須交給“君”來執(zhí)掌。
“君”的地位亦必須突出。這就是荀子的“隆君”主張。
君者,國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亂,自古及今,未有二隆爭重而能長久者(《荀子·致士》)。“君”必須被當(dāng)作一國唯一的重心,這是國家安治的要素。因為如果樹立兩個重心,則國家必亂。
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樞要也。故美之者,是美天下之本也;安之者,是安天下之本也;貴
之者,是貴天下之本也(《荀子·富國》)。“君”活著時,要使其生活上美滿、安定和尊貴;“君”喪亡后,“民”要以“三年”之喪禮來對待。
君之喪,所以取三年,何也?曰:君者,治辨之主也,文理之原也,情貌之盡也,相率而致隆之,不亦可乎?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彼君子者,固有為民父母之說焉。父能生之,不能養(yǎng)之;母能食之,不能教誨之;君者,已能食之矣,又善教誨之者也。三年畢矣哉!乳母、飲食之者也,而三月;慈母、衣被之者也,而九月;君曲備之者也,三年畢乎哉!得之則治,失之則亂,文之至也。得之則安,失之則危,情之至也。兩至者俱積焉,以三年事之,猶未足也,直無由進之耳(《荀子·禮論》)。之所以“民”要為去世的“君”服喪三年,與對待父母的待遇相同,其原因在于“君”的地位實在太重要。他是國家治理之主,是禮義之根本,是百姓忠誠恭敬之情應(yīng)極致賦予之對象。他既能使“民”獲得飲食衣被這些基本的物質(zhì)資料,又對“民”進行教誨,使人能獲得禮儀熏陶及和諧的社會秩序。從這個意義上看,“君”可算是“民之父母”,以事父母的禮遇對待“君”絕對合適。甚至嚴格地說,為“君”服喪三年還不夠。荀子“隆君”的主張讓“君”定于一尊、全體“民”以之為“父母”,則“君”專制的可能性顯得十分大。